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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有哪些联系与区别
释义
    一、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有哪些联系与区别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联系为:都有错误的医疗行为,都对患者造成损害,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有过错。
    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
    1.加害人不同: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2.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但这个“人身”与医疗损害侵害患者的“人身”,不是同一个概念。前一个的“人身”损害不过是后个“人身”损害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是医疗损害的一种类型。
    3.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如何解决
    法律网提醒,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医患双方自愿协商;
    2.申请人民调解;
    3.申请行政调解;
    4.医疗机构或者患者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三、医疗损害是否需要封存病例
    需要封存病历,为了保证鉴定程序的公正,也为了客观还原事发时病人情况,应该封存病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六条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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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