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医生个人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医疗事故医生个人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二、医疗事故赔偿考虑的因素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三、医疗事故赔偿的主体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事故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国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所致的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即医院,而不是具体的经治医生,受害人不能以医院的经治医生为被告起诉,而应以医院为被告。 2.个体诊所的医生所致的医疗事故,由该个体诊所的业主即医生本人为赔偿义务主体。 3.如果是个体诊所的雇用人员致害,则由个体诊所的业主为赔偿义务主体。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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