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在于: 1.土地使用权是指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与经营无关,收益可以独占;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使用土地经营获利后与发包方分成收益,收益在户内分配,不可以独占。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法律网提醒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也就是说,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是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承包农户的全体家庭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而非成员的个人财产。在承包期内,当承包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时,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收归村集体组织管理。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被继承。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的承包土地期限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的承包土地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土地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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