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有哪些? 1.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 2.海关纳税争议案件。 3.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5.价格违法处罚。 6.对游行拘留处罚不服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去哪里申请 行政复议去哪里申请,需要具体分析: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