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医疗事故有什么赔偿? |
释义 | 一、发生医疗事故有什么赔偿? 发生医疗事故有的赔偿如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损害能获得的赔偿有: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二、发生医疗事故向谁报案 发现医疗纠纷以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可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寻求帮助。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 三、发生医疗事故如何收集证据 发生医疗事故后,当事人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六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七条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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