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电子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释义
    一、电子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电子合同的特点是: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
    3.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电子合同生效的条件
    电子合同的生效条件有: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依法办理批准等手续。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电子合同签订地如何认定
    法律网提醒您,签合同的地点根据合同的形式确定,书面合同的签合同地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上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的地点;如果是电子合同的,是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为其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9 8:2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