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一、电子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电子合同的特点是: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 3.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电子合同生效的条件 电子合同的生效条件有: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依法办理批准等手续。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电子合同签订地如何认定 法律网提醒您,签合同的地点根据合同的形式确定,书面合同的签合同地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上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的地点;如果是电子合同的,是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为其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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