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机构免责事由有什么 |
释义 | 一、医疗机构免责事由有什么 医疗机构免责事由有: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以下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起诉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 起诉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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