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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规定怎样承担保证责任
释义
    一、民法典规定怎样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方法是:
    按照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在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责任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的,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当事人要约定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
    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包括:
    1.主债务消灭;
    2.保证期限已过债权人免除;
    3.保证人死亡或被撤销且无财产可供保证;
    4.保证人与债权人混合、债权人拒绝等。
    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或者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骗取、胁迫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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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3:3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