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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发现后怎样处理和进行索赔
释义
    一、医疗事故发现后怎样处理和进行索赔
    医疗事故发现后的处理是: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什么情况算医疗事故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算医疗事故责任如下: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三、哪些机构可以做医疗事故鉴定
    各级地方医学会及中华医学会。
    1.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由于是分级鉴定的,鉴定后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分别是XX市XX区医疗事故鉴定书,或者是XX市、XX县医疗事故鉴定书。
    2.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
    3.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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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9:4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