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有哪些不同 |
释义 | 一、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有哪些不同 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有以下不同: 1.最高额抵押是为未来发生的债权担保,一般抵押的设定是基于债权的存在,一般抵押是为了保证现有债权的存在;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不确定,在最高抵押的情况下,只有到了决算期,担保的债权才能从不具体转化为具体,才能确定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一般抵押担保的债权是特定的,不仅表现为特定的债权类型,还表现为特定的债权数额; 3.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不适用于只发生一个独立债权的情况,一般抵押是对现有债权的担保。 二、最高额抵押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最高额抵押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三、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的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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