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理由有哪些可以依据 |
释义 | 一、保险人解除合同的理由有哪些可以依据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4.合同效力依照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5.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6.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二、保险合同解除期限有多长时间 保险合同解除期限为三十日。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其是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亦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三、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 1.直接原因不同。保险合同终止的直接原因是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保险合同的解除虽然也需要某些法定或约定事由,但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保险合同的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而终止,所以也叫自然终止;保险合同解除时,原有合同并未履行完毕,期限也未届满,而是将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 3.法律后果不同。保险合同终止后,原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存在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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