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是不是融资行为 |
释义 | 一、股权质押是不是融资行为 股权质押是融资行为,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融资方式,以股权质押的,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公司股权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的 股权质押短期是利空,长期是利好。应该从多方面考虑股票质押式回购,不能单一片面的看待这个问题。股票质押式回购算是一个中性的,短期看是利空,中长线要看投资股票的增长态势,如果增长态势较好、前景可观,中长线则是利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办理股权质押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股权质押办理如下: 1.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 2.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表格,提交证明文件; 3.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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