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档案丢失谁应负责处理 |
释义 | 一、单位档案丢失谁应负责处理 单位档案丢失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担责。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转递档案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二、档案丢失的后果 档案更多的作用体现在享受相关的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服务等方面,漠视档案,会给自己的职业生涯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1.影响转正和计算工龄。 2.影响评职称和调工作。 3.影响到个人户籍档案。 4.影响留学人员缴社保。 ![]() 三、单位以各种理由不给转档案怎么办 单位以各种理由不给转档案是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进行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1]《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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