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才能证明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关联性 |
释义 | 一、怎样才能证明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关联性 能证明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关联性的方式如下: 1.双方是否存在母子公司,分公司关系; 2.一方公司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公司所委派的; 3.双方相互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公司和总公司债务谁承担责任 分公司和总公司债务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由总公司来承担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是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可以先由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的,再由总公司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三、分公司订立合同效力 分公司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分公司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虽然超出经营范围但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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