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在哪些方面有所不同 |
释义 | 一、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在哪些方面有所不同 1.建设目的不同 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具有保障性质,建设目的是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一般的商品住房建设不以保障为目的。 2.土地性质不同 由于能够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所占用的建设用地是行政划拨用地,而一般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是出让土地,不但要通过公开招拍的程序,而且要按拍卖成交价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3.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同 经济适用房除了土地享受划拨土地优惠外,在很多方面都能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而一般的商品住房建设基本没有优惠政策。 4.定价区别 基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目的、土地性质及所享有的优惠政策,其价格是由政府限定的。而一般的商品住房价格受市场波动,由开发商自行决定,政府在通常情况下不干预。 5.购房资格区别 一般的商品住房面向公众销售,购房者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自主购买。但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有严格的标准,也有严格的审查程序。申请人的住房面积、可支配收入、是否发生过住房交易等均会影响到购买人的申请资格。 6.产权限制区别 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比如其转让需要满一定的年限。而一般的商品住房没有上述限制。 二、商品房购房合同什么时候拿到 法律网提醒您,购房合同一般三十日拿到。如果签订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那么签订后,一般在三十日内能拿到。根据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 三、哪些情况下能够申请商品房退房 以下情况下能够申请商品房退房: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约定期限; 2.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4.拿不到产权证; 5.无法得到贷款; 6.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7.房屋质量不合格; 8.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10.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应予支持退房。 引用法条: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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