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养孩子不要了是否可以解除领养关系 |
释义 | 一、领养孩子不要了是否可以解除领养关系 领养关系可以解除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就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一致,因收养人存在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当事人关系恶化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达成协商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 三、办理收养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 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 5.收养协议。 6.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法律网提醒您,在我国不少收养人不愿让送养人知道自己的底细,以免日后产生瓜葛。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分别安排收养人、送养人到处内办理公证事宜。 境外华侨到我国境内收养子女,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律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既适用我国相关的规定,还不受收养人有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人应提供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这些证明要经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公证书还要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送养人比照我国境内收养提供相应证明。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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