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认购合同与购房合同有哪些不同之处 |
释义 | 一、房屋认购合同与购房合同有哪些不同之处 1.目的不同 认购合同是预约合同,即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前契约阶段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本约合同,是为商品房买卖这一目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合同。 2.约定的内容不同 认购书中约定的相对简单,通常只约定房屋的面积、总价、地理位置及将在某一时间和地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内容,买卖双方一般无法直接凭认购书完成交易;房屋买卖合同则包括了房屋买卖的所有主要条款。 3.签订的时间点不同 认购书通常是在商品房可以预售前签订,这是开发商为了能尽快回笼资金和稳定客户的方法;买卖合同的签订则是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或在现房销售的情况下签订。房屋认购书与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不在于其的名称,而在于其的内容。 二、购房合同存在哪些无效情况 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 1.签订合同一方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取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也没有进行追认的; 3.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4.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购房合同纠纷去哪里起诉 购房合同纠纷应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或者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网提醒,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在发生购房合同纠纷时根据其在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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