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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物权属于什么权利
释义
    一、担保物权属于什么权利
    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
    1.抵押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三、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规定
    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三年,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网提醒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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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