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怎样确定的 |
释义 | 一、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怎样确定的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一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则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诉讼中的共同当事人。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告,是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能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的被告,是指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劳动争议另一方起诉,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二、劳动争议法院受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法院受理范围有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 3.以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三、劳动争议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案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前,一般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在十五日及时提起诉讼。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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