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判决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离婚判决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1.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当事人自愿提出离婚主张; 3.双方感情破裂。例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4.其他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诉讼材料需要几份 法律网提醒您,提交离婚诉讼需要的材料有: 1.离婚起诉书一式三份; 2.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3.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三份; 4.涉及子女抚养权须提交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5.涉及财产争议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财产拥有合法权的有关证明。 ![]() 三、离婚案件当庭宣判吗 诉讼离婚一般是当庭宣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并且,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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