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物未登记的清偿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一、抵押物未登记的清偿方式是什么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总的来说就是,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优先受偿,未登记的被视为是一般的债权债务,按债权比例受偿。 若是在建立债务关系的时候,债务人用自己的房地产做担保,在担保合同签署之后,是需要带着担保合同等相关材料,到房地产的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的抵押手续的。若是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没有能力还钱,此房屋就有可能会被法院拍卖。 二、抵押物登记材料有哪些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抵押合同是否因抵押物未登记而无效 法律网提醒您,抵押合同不会因抵押物未登记而无效,抵押合同一般是自成立时生效的,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只是抵制权未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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