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案件时检察人员需要回避哪些情形 |
释义 | 一、办理案件时检察人员需要回避哪些情形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具体情形如下: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二、检察人员回避是否停止 回避是暂停工作。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检察人员回避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期限吗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案件的回避是在法院审理案件之前提出的,所以申请回避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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