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会召开的提案人应该是谁 |
释义 | 一、股东会召开的提案人应该是谁 股东会召开的提案人应该是: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东大会如何召开 法律网提醒您,股东大会召开流程: 1.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或者董事长不能履职的,依次由副董事长、被推举的董事召集; 2.提前通知各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事项; 3.正式进行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 三、股东会决议可以被撤销吗 公司无权撤销股东会决议。只有人民法院可以宣告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做出了一个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决议,根据这个决议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后法院宣告该决议被撤销。此时可以撤销已经登记的内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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