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流质条款在法律中的效力是如何被认定的 |
释义 | 一、流质条款在法律中的效力是如何被认定的 当事人约定了流质条款的,债权人虽依然不得按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可依照质押规则行权。与物权法时代不同,民法典规定流质条款不再无效,而是被有限承认。 所谓流质条款,指的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不管是以前的完全禁止流质,还是现在的有限禁止流质,其实对于流质都是以禁止为原则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保护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流质条款无效的原因 流质条款无效的原因包括: 第一,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网提醒,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第二,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质契约,债务人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于弹性条款,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规定流质契约无效,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流质契约禁止也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 三、流质条款与流押条款有何区别 关于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的区别,本质上就是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不影响使用。而质权是以交付质押物的占有为前提,因而出质人交付质押物后,即失去使用该质押物的机会,而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又不得使用。 流押条款,即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流质条款,即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