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欺骗他人吸毒罪是否属于犯罪中的严重类型 |
释义 | 一、欺骗他人吸毒罪是否属于犯罪中的严重类型 欺骗他人吸毒罪是否属于犯罪中的严重类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欺骗他人吸毒,情节轻微的属于治安案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法律规定,构成该罪的一般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不管行为人的动机是牟利、报复,还是拉人下水,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既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身心健康。本罪的对象是从未吸食、注射过毒品或曾吸食、注射毒品但已戒除的人。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减刑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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