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施工合同中约定内容的范围 |
释义 | 一、什么是施工合同中约定内容的范围 施工合同中约定内容的范围如下: 1.工程的具体信息,比如工程范围、造价、质量要求等; 2.工程时间期限,比如工期、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 3.相关资料与材料的提供责任; 4.履行保存和支付方式。 法律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哪些情形 有以下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也就是通常说的挂靠;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 5.转包。 根据《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三、施工合同终止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施工合同终止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诺人拒绝修复的;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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