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役是否被归类为行政强制措施 |
释义 | 一、拘役是否被归类为行政强制措施 拘役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拘役是刑事处罚中的一种,是主刑。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的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二、拘役的期限是多久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拘役有如下特点: 1.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2.服刑期间,被处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到2天,参加劳动者还可酌量发给报酬; 3.拘役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拘役的执行地点在哪里 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在监狱执行。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表明公安机关是拘役刑的执行机关,具体而言是指县级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条件的可放在就近的监狱或劳改队执行;远离监狱和劳动队的,可以放在就近的看守所内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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