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后是否仍需追究刑事责任 |
释义 | 一、行政处罚后是否仍需追究刑事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后,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然能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构成了犯罪的,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不影响对行为人民事、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内容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4.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三、行政处罚的罚款应该如何交付 行政处罚罚款需要这样缴纳: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在收受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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