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是否可以独立抵押给第三方 |
释义 | 一、民法典的地役权的抵押有什么规定 地役权不可以单独抵押给第三方。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如下: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 三、哪些属于地役权人的义务 属于地役权人的义务为: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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