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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由谁买
释义
    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由谁买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的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二、建筑工程保险有哪些特点
    1.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增加。
    2.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建筑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又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间等各类风险。
    3.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包括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等其他关系方。
    4.费率的特殊性。法律网提醒,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
    5.保险期限不等。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期满可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即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特别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
    
    三、建筑工程中什么情况保险不赔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身的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引用法条: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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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0: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