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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能否直接判决解除合同
释义
    一、解除合同判决
    关于终止合同,一般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不得办理通知程序。法院不能直接决定终止合同。学术界没有统一的观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各种不同标准的判决。
    二、关于合同解除方式
    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方式。合同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有权解除;法定解除一般认为主要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延迟履行等。根据情势变更的原则,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能不能解除合同是有明确规定的。
    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和当事人不需要单方面表示终止合同的意图,争议较少。但是,在法定解散和约定解散的情况下,由于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必须明确说明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含义,双方当事人通常有取消合同的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而撤销程序是否合法则有争议。
    三、相关法律
    1、“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解除合同。据此认为,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要求法院确认合同的效力,而法院只能在确认诉讼的基础上审理合同。
    2、第九十六条是指当事人在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或者一方当事人遵守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效力,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义务的情况下,并在该条规定的“应当”方面享有解除义务的情形,人们普遍认为,解除义务权应当而且只能通过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来行使,而不是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对合同作出通知。
    也有人认为合同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是私法的范围。合同的订立或终止只能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表示,法院不能对公共权力进行过多的干预。
    3、提交人认为,当终止合同的权利条件得到满足,或者根据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履行延迟等情况,当事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法,如果他们声称根据合同法要求终止合同。第96条的规定应通知另一方。但是,对中国法律中“通知”的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亲自或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亲自发送书面通知,当然可以理解为“通知”,但通过法院对另一方的投诉的答复派对的服务,请取消合同,如果它也属于“通知”,答案是肯定的。
    4、从上述内容来看,合同终止有三种方式:协议终止、协议终止和法定终止。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权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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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