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并判决的执行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合并判决的执行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3.必须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比如行政相对人既有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又有违反《刑法》的行为,那么,质监部门不能对违反行政相对人《刑法》的行为合并处罚。 4.必须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比如A企业同时存在无证生产、假冒厂名以及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那么质监部门只能仅对无证生产和假冒厂名合并处罚,而不能对无照经营行为也合并处罚,应交由工商部门处理。 二、合并判决和分别判决的区别 一是合并审理。即将当事人提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或视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为第三人,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 二是分别审理。即将两个诉讼请求分庭审理,一般先由行政庭审理行政诉讼系列的诉讼请求,再由民庭审理属于民事诉讼系列的民事争议。 ![]() 三、合并判决案号如何写 合并判决案号写法包括年份、审理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级、受理先后顺序编号。 法律网提醒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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