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计算规则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计算规则是怎样的 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的证据如下: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2.工程招投标文件; 3.工程报建、规划、国土、施工许可文件;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 5.施工图纸; 6.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及损失证明; 7.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施工日志; 8.工程量增减的签证; 9.设计变更的文件; 10.质量验收的证明; 11.工程进度付款凭据; 12.工程分包情况; 13.工程总决算书或分阶段结算书等; 上述的证据都是在诉讼前就已经形成的,所以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这些证据材料的搜集、管理。 三、工程款纠纷有处理时效吗 工程款纠纷有处理时效。法律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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