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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阐述检察院刑事办案程序规定的操作指南
释义
    一、阐述检察院刑事办案程序规定的操作指南
    检察院刑事办案流程大致如下
    1.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并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
    3.侦查;
    4.侦查终结后提出公诉或者依法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刑事案件证据种类有哪几种类型
    法律网提醒,刑事案件证据种类有几种类型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又拒不认罪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并且犯罪证据不足的,侦查机关可以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证据还是不足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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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5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