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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分要点
释义
    一、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分要点
    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分要点有:
    1.在债关系方面:
    (1)形成共同责任的债源只有一个债的关系,因而是单一之债;
    (2)而连带责任的债源可以是单一之债,亦可以是复数之债。
    2.在责任依据方面:
    (1)承担共同责任固然亦需由法律所规定,但就其根本,源于共同责任人之间特殊的血肉关系,即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这种责任事实上无需法律加以拟制,更谈不上是一种加重责任;
    (2)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或为约定或为法定,在侵权责任中往往还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加重责任。
    3.在承担责任的牵连性方面:
    (1)共同责任人在以某项财产承担责任时必然是联动的,单个责任人的不作为势必不能产生给付责任完成之结果;
    (2)而连带责任人中之一人的给付行为具有自主性,它可以独立导致连带债务之消灭。
    4.在内部求偿方面:
    (1)由于共同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共同给付某项财产的方式加以实现,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再发生内部求偿关系;
    (2)连带责任则会产生内部求偿的问题。
    5.其它。
    二、连带责任的追偿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偿还债务后,向债务人追偿的,追偿期限是3年,从承担连带责任后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三、构成连带责任的条件
    构成连带责任的条件如下: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3.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4.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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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