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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案件执行委托书需要写明哪些具体事项
释义
    一、民事案件执行委托书需要写明哪些具体事项
    1.以“诉讼委托书”或“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为标题。
    2.首部:写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正文:写明委托出自委托人的自愿和委托事项及授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4.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字盖章,并注明具文时间。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必须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不能成立。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案件需要哪些手续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三、民事案件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公告吗
    法律网提醒您,强制执行不一定要发公告。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前通知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且不能通过电话通知或者让申请人通知来代替。
    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就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过后,即视为送达。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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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8 11: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