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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是否给予有效力
释义
    一、民法典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是否给予有效力
    《民法典》规定无权代理的合同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法律效力,否则无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他法律规定等。
    二、无权代理的认定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无权代理的认定条件如下: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时,因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4.相对人须为善意。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三、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如下:
    1.越权代理是有权代理,但是超越约定的代理范围;而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
    2.越权代理中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的,仅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而无权代理的合同需要经被代理人追认,不追认的不对代理人发生效力。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前两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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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8: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