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受害者走法律程序怎么办 |
释义 | 一、工伤受害者走法律程序怎么办 工伤受害者走法律程序如下的: 1.申请工伤认定;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按鉴定结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结算工伤保险待遇; 4.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民事诉讼; 5.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工伤受伤者是否有责任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就不需要追究工伤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受伤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认定申请所需备齐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四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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