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监外执行有哪些具体限制 |
释义 | 一、对于监外执行有哪些具体限制 对于监外执行有的具体限制如下: 1.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2.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3.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二、监外执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三、监外执行要交多少钱 监外执行需要交罚金,罚金的多少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公安机关的要求办理。监外执行,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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