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生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释义 | 一、遗嘱生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遗嘱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处分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财产; 4.保障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人权利; 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订立遗嘱的形式 法律网提醒您,订立遗嘱的法定形式如下: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成的遗嘱。 4.录音遗嘱。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5.口头遗嘱。遗嘱人用口头表达方式设立的遗嘱。 ![]() 三、遗嘱可以修改吗 遗嘱可以更改。变更遗嘱的方式有: 1.制作新遗嘱,用以改变原遗嘱内容,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2.提出变更原遗嘱的声明,但必须按原设立遗嘱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遗嘱人需要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的,应当亲自到办理该遗嘱公证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因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原公证处申请的,也可到就近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请原公证处派公证员到其住地办理。申请时,遗嘱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凭证和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遗嘱公证书,讲明变更或撤销该公证遗嘱的原因和理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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