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三性如何掌握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三性如何掌握 行政诉讼证据三性的认定是: 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和形式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2.证据的真实性,证据需要经法条调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证据的关联性,证据需要与自己的主张的诉讼请求有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我国行政诉讼中所包括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且所有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三、行政诉讼需提交哪些材料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告的身份相关信息; 2.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相关材料; 3.起诉状; 4.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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