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公诉案件证据不足怎么办 |
释义 | 一、刑事公诉案件证据不足怎么办 刑事公诉案件证据不足的处理方式如下: 1.自诉人应及时向检察院或法院了解情况,对相关证据予以补充; 2.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二次补充侦查后如果仍认为证据不足无法起诉的,应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3.法院经审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驳回起诉。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公诉的刑事案件撤销条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三、刑事案件自诉和公诉的区别 刑事案件自诉和公诉的区别如下: 1.案件来源不同。 2.两者的危害程度和犯罪性质不同。 3.审查程序不同。 4.两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5.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6.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 7.举证责任不同。 8.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 9.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 10.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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