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
释义 |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中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讯问职责的人员,担任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法律监督的人员,负责审判工作的人员等。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怎样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标准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法律文书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3.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4.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属于自诉案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是公诉案件,也可以是自诉案件。 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通过公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申请执行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立案、不提起公诉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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