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 签订抵押合同与办理抵押登记是两个法律事实。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动产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到哪里办理抵押登记 法律网提醒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国土资源局部门办理。申报材料: 1.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 2.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借款人为非抵押人时,需提供抵押人与借款人的担保协议及借款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土地估价报告及估价报告备案表; 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7.土地随同房产同时抵押的,需提供房产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1.主体适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标的确定。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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