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能否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
释义 | 一、担保人能否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可以不负责任,但是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的期限是多长 法律网提醒您,借款担保人有效期是六个月。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根据双方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有效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贷担保人是需要为担保履行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担保人需要等到借贷关系完全消失之后,其担保的责任才能够因此而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 三、哪些情形下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以下情形下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6.超过担保期间的,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7.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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