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如下: 1.责任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为缔约而进行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双方在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关系。而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侵权人与受害人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才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所以,侵权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与基础。 2.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例如:通知、保密等义务而产生,这些先合同义务独立于合同之外。而侵权责任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 3.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失为成立要件,而某些侵权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 二、侵权责任的讼时效期限 侵权责任的讼时效期限为三年。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与其他的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样的,并且都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侵权责任方式主要有哪些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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