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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和抵押权有何不同
释义
    一、质押和抵押权有何不同
    质押和抵押权的不同:
    1.担保标的不同
    (1)质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1)质押权以质押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押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押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
    (1)质押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依法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押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4.实行方式不同
    (1)质押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出质人如果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2)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5.二者同时设立在一个标的物上的优先效力不同
    (1)先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立的质押权;
    (2)可不予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设立的质押权;
    (3)先设立的质押权优于后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或未设登记的抵押权。
    二、抵押权需要登记才生效吗
    抵押权不是需经登记才有效,属于不动产抵押的,未经登记无效;属于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网提醒您,抵押权是一种法律协议,当资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债券或票据所要求支付的款项时,它能够保护资金借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权法定存续期间是多久
    抵押权法定存续期间是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一致。法律规定,当事人是不能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的,如果当事人就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作出约定的,约定无效,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因此,应当认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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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