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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理解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释义
    一、如何理解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最长不得超过几个月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相关规定如下:
    1.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3.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三、个税专项附加需要每年都申请一次吗
    法律网提醒,个税专项附加需要每年都申请一次。
    1.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引用法条: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六条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七条
    [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九条
    [5]《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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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5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