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委托公证须注意哪些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撤销委托公证须注意哪些法律规定 1.收回原来的委托证明。委托人单方面办理委托证明的撤销虽然不需要出具原来的委托证明,但是需要将委托证明收回。原因在于委托证明没有收回的期间,被委托人办理的相关事宜,交易对方认为合法并接受,日后若发生纠纷,交易人可以凭借委托证明来证明自己的交易合法并被保护。 2.办理撤销声明以后要及时通知被委托人。单方面撤销委托证明之后,需要及时通知被委托的对象,终止交易,并将委托书全部收回。 撤销委托公证单方面可以撤销,双方一同去撤销更好,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问题发生,更加方便维护双方的利益。 二、去公证处办委托书需要哪些资料 去公证处办委托书需要的资料如下: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与委托书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 3.委托书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网提醒,委托书不一定要事先写好,可以到公证处可由公证人员根据当事人的叙述写好。 ![]() 三、公证委托书办理流程 委托书公证办理流程如下: 1.委托人和受托人向公证机构提交证明材料; 2.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资格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真实、合法的,开具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3.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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