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如何符合领取居住证的条件和要求 1.来居住地人员持有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且已满6个月的; 2.以下三个条件至少符合一个: (1)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 (2)在居住地有稳定住所 (3)在居住地连续就读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二、办理居住证的手续是怎样的 1.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近期数码照片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 2.受理点进行初步核对,打印居住证申请表; 3.交申领人签名确认,出具受理回执。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居住证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居住证的有效期是一年。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后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法律网提醒您,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引用法条: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2]《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3]《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十条 |